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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好的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3萬1,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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