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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世宇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蔡枘頤、洪榮志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

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

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本件原告二項不真正連帶給付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均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

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