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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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古金源李媚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81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7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