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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古金源李媚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81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7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