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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有建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8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以上上訴人因115年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9,58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