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林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一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惟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僅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業經聲請人於本院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且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卷核閱屬實,是附表一中所示股票,除附表二所列股票外,非聲請人遺失之股票,自無宣告該股票無效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股票部分,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内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不得上訴。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告之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37 5- 86ND0393556 9 20,000股
附表二: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375 1 1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387 1 1000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399 1 1000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05 1 1000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17 1 1000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29 1 1000 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30 1 1000 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42 1 1000 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54 1 1000 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66 1 1000 1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78 1 1000 1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80 1 1000 1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491 1 1000 1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08 1 1000 1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10 1 1000 1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21 1 1000 1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33 1 1000 1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45 1 1000 1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57 1 1000 2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3556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