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5-08-2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8-27
案號:板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湯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服務契約、價目表、付款明細等件為
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至被告雖辯稱目前經濟有困難、無力一
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