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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貨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緯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14號

原 告 緯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寧

訴訟代理人 廖芳梅

被 告 智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71元(計算式:本金223,3

35元,加計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即4,43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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