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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益安

被 告 黃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第三人林韋廷於民國114年5月31日20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處時,因駕車不慎之過失,而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系爭機車經送估價後,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7,000元(工資費用17,000元、零件費用30,000元);併含系爭車輛為營業用車,維修期間因無法營業致受有營業損失35,952元,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合計82,952元。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為A車之所有人將其A車,其將A車交第三人林韋廷使用具有過失,應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9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所提系爭車輛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系爭車輛維修估價單,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8月市區公共業務概況及行車情況統計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閱本件肇事資料查明無訛,並有該卷宗資料,附卷可稽。查,參上開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載,系爭事故因第三人林韋廷駕駛A車行經肇事路段,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堪以認定。然揆諸上開解釋,被告為A車所有權人,縱有出借A車之行為,惟車主將其所有之車輛出借給有他人駕駛使用,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且出借時亦無從預見借用人將用以從事侵權行為或將因有過失而成立侵權行為,實際駕駛人後續所生之肇事責任,本應由其自行承擔,尚難逕此反推車主出借車輛之行為有何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2,9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