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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0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7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王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4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在民國113年5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0號南向36公里0公尺處中內車道,因過失而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9,864元,業據其提出本件汽車行車執照、理賠明細、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附帶說明的是,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應予扣減賠償金額,或有其他得酌減賠償金額的事由時,被告就此事實負有主張及舉證的責任,而不得由法官主動依職權蒐集證據或審酌,始符辯論主義基本原理,否則等同於法官主動去幫一造進行攻擊、防禦,有違法官之中立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