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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周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蔡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