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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許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惟被告戶籍已於民國114年間搬遷至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