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許瀞文
訴訟代理人 王秋凉
被 告 李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而可預見率爾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5日某時,在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之不詳統一超商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書穎」、「張專員」之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林書穎」、「張專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犯罪(下稱上開詐欺集團)。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2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原告認識並交換通訊軟體LINE聯繫方式,再由暱稱「Kevin」之人,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113年8月13日16時3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件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50,000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其所申辦本案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而犯幫助犯洗錢罪乙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則本件被告充當人頭,將資料、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收取及提領詐騙款項,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騙取原告50,000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未予諭知訴訟費用額之負擔,併予說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