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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曾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