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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 告 江楷心即楷心藥局

訴訟代理人 賴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