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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返還費用(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韻茹

被 告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被 告 陳執中即海棠牙醫板橋院所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陳怡妃律師許振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