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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吳渝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即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然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所提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規定:「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認兩造間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