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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217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信用貸款契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7頁;條款第18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