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 傑律師
被 告 林霠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四萬四千
零八十七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九萬三千九百
六十五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陳韋志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與中國駭客集團綽號「dd」、「夏天」等中國駭客,意圖採取「先蒐集、利用個人姓名、手機門號、信用卡卡號,以及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上運行軟體(下稱APP)之帳號、密碼等個人資料,並以上述資料登入APP後,再使用APP內綁定之信用卡盜刷商品」之詐術手段,而共組具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並由陳韋志「教導車手操作APP」以及「轉交前述個人資料予各車手」以從事盜刷行為。
(二)於111年12月間,陳韋志透過前揭中國駭客而取得原告康達盛通公司行動支付APP(下稱家樂福APP)之客戶註冊資料後,先由陳韋志傳送家樂福APP之檔案予訴外人即被告之妹林昆瑩下載後,中國駭客即告知陳韋志其所非法蒐集之個人資料,經陳韋志轉告林昆瑩,林昆瑩再將該等個人資料輸入家樂福APP。因遭取得個人資料之被害人已將其信用卡資料輸入於家樂福APP內,林昆瑩即得於原告康達盛通公司所經營之門市購買物品時,向該門市店員出示付款條碼,進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消費。
(三)林昆瑩知悉將要前往盜刷後,便聯繫被告,並告知被告及訴外人即被告友人陳心郁上情,被告與林昆瑩等人達成合意後,被告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林昆瑩、陳韋志、陳心郁、以及訴外人陳俞穎、謝宇俊與上述中國駭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林昆瑩教導被告及陳心郁使用家樂福APP並輸入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被告及林昆瑩、陳心郁再於附表1所示時間,前往附表1所示之家樂福門市,購買如附表1所示之物品並向門市店員出示付款條碼,透過「店家系統傳送交易標的及付款條碼予信用卡之發卡銀行以確認交易標的、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表示簽帳消費之意思」方式,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附表1所示之消費,林昆瑩並因此取得附表1所示之商品,而康達盛通公司及統康公司則因此受有損害。
(四)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以及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❶被告應給付康達盛通公司117,5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❷被告應給付統康公司93,9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願意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部分賠償,但我目前入監服刑,無法賠償或和解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三)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對原告所負之金錢債務,原告未主張有給付期限,則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3月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見附民卷第49頁),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該訴狀寄存之日起之第10日,認定發生催告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外,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故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至於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末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已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且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即無須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交易門市 所屬公司 交易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購買商品 1. 盧佩怡 新莊 中港店 康達盛通公司 111年12月26日15時8分許 2,570元 貝納頌經典拿鐵2件、茶裏王日綠無糖600 1件、茶裏王白豪烏龍微甜1件、23-七星軟盒-10mg 1件、110-七星天藍軟盒1件 2. 陳盈均 新店 北新店 統康公司 111年12月26日16時29分許 21,674元 i_桂格-養氣人蔘6件、百富12年禮盒5件、老協珍人蔘精7入10件、老協珍人蔘精60ml 1件、老協珍人蔘精麥蘆卡8件、CHOYA至極梅酒3件 3. 李青宜 新店 安康二店 111年12月26日17時10分許 47,669元 i_桂格-養氣人蔘5件、百富12年禮盒6件、i_老協珍熬雞精13件、老協珍人蔘精60ml 4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6件、老協珍人蔘精麥蘆卡8件 4. 郭冠麟 天母店 康達盛通公司 111年12月26日19時2分許 4,790元 OPPOA57 1件 5. 賴佳琪 蘆洲店 111年12月27日2時4分許 12,500元 39-摩爾(藍)-8mg 1件、萬寶路金1件、雙晶球薄荷香菸1件、28-峰香菸-10mg 3件、23-七星軟盒-10mg 3件、110-七星天藍軟盒1件 6. 吳麗瑩 111年12月27日2時12分許 17,413元 i_桂格-養氣人蔘3件、老協珍雞精7入9件、i_老協珍熬雞精3件、老協珍人蔘精60ml 6件 三重 五華店 統康公司 111年12月27日2時38分許 24,622元 i_桂格-養氣人蔘2件、i_老協珍熬雞精2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14件 7. 劉榆楓 三重 新北大道店 康達盛通公司 111年12月27日3時13分許 16,709元 i_桂格-養氣人蔘13件、旺仔精純米餅(原味)1件、旺仔精純米餅(菠菜)1件、摩卡三合一白咖啡1件、西塢沙琪瑪1件、雀巢三合一義式拿鐵1件、卡賀黑糖沙琪瑪袋裝1件、兩用袋13.9L 1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6件、家樂福咖啡蛋捲2件 土城 廣明店 111年12月27日4時4分許 23,748元 i_桂格-養氣人蔘2件、百富12年禮盒3件、i_老協珍熬雞精4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7件、CHOYA至極梅酒3件 111年12月27日4時6分許 23元 貝納頌拿鐵咖啡1件 8. 謝東伯 蘆洲店 111年12月27日19時41分許 39,800元 DysonV12 SV35 2件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交易門市 所屬公司 交易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購買商品 1. 康富甄 重慶店 康達盛通公司 111年12月23日20時4分許 2,480元 23-七星軟盒-10mg 1件、110-七星天藍軟盒1件 桂林店 111年12月23日20時28分許 27,776元 SV18 Purple 2件 3. 張怡雪 南港二店 111年12月23日21時50分許 25,530元 老協珍熬雞精暖薑18件 4. 姜韻梅 府中店 111年12月25日23時9分許 12,710元 i_老協珍熬雞精3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3件、老協珍人蔘精麥蘆卡7件 111年12月25日23時12分許 8,994元 百富12年禮盒6件 板橋中正店 111年12月25日22時43分許 27,023元 i_老協珍熬雞精13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6件 5. 楊惠宸 新莊公園店 統康公司 111年12月26日2時42分許 17,020元 老協珍熬雞精暖薑12件 111年12月26日2時43分許 17,020元 i_老協珍熬雞精12件 111年12月26日2時46分許 8,994元 百富12年禮盒6件 新莊公園一店 111年12月26日2時30分許 11,347元 i_老協珍熬雞精8件 111年12月26日2時33分許 17,020元 老協珍熬雞精暖薑12件 新莊昌隆店 111年12月26日2時59分許 8,994元 百富12年禮盒6件 111年12月26日3時1分許 17,020元 老協珍熬雞精暖薑12件 111年12月26日3時5分許 17,020元 老協珍熬雞精12件 林口文化三店 111年12月26日4時21分許 29,860元 i_老協珍熬雞精11件、老協珍熬雞精暖薑共10件
附表3:
公司 附表1 附表2 合計 康達盛通公司 117,553元 104,513元 222,066元 統康公司 93,965元 144,295元 238,260元 合計 211,518元 248,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