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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票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景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應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

之利息即新臺幣6,563元後,應核定為1,485,384元(詳如附表計

算式),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