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票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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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景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應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
之利息即新臺幣6,563元後,應核定為1,485,384元(詳如附表計
算式),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