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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曾御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