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鴻閣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

年12月8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500元及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

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