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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太貨運有限公司、陳耀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4,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