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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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陳意嬣(原名:陳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703元本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
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81,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