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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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紹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