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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何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