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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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