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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益維

被 告 康婷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聲請對被

告康婷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2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9,901元) 1 利息 1萬8,664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6月29日 (179/365) 15% 1,372.95元 小計 1,372.95元 合計 2萬1,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