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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凡(原名:彭秀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