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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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9
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