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票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宥晟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宥晟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巴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773元(含本金1,3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0,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