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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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9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王新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2,273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219,562元 利息 198,231元 114年11月13日 115年1月15日 (30/365) 15% 1511.02元 違約金 300+400+500 1,200元 本金 219,562 合計 222,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