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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1號

上 訴 人 李映潮

李家葓(原名李東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

捌萬壹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參

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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