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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5-08-2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8-27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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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湯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服務契約、價目表、付款明細等件為

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至被告雖辯稱目前經濟有困難、無力一

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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