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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742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