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18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許榮彥(即許富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關於「許富諺」之
記載,應更正為「許富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