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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返還租賃房屋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陳志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參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