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返還租賃房屋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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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陳志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參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