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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辜柏翰律師周宗緯

林聖恩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訴訟代理人 陳瑋辰練諭穎洪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變更

為「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然我國今年之國定假日有所異動,下半年另新增10月25日為放假日,而該日因適逢星期六,故補假日為10月24日,基此,本院原訂之宣判日期為放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更動至星期二以配合承審法官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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