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排除侵害(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司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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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謝嘉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間排
除侵害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及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聲請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門前豎立電線桿,其上有變壓器,並緊鄰聲請人所有建物二樓,恐致人身健康及建物安全之危害,爰請求相對人將該變壓器移至他處,爰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系爭建物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欲拆除變壓器照片(編號、座標、電線桿號),俾利特定拆除標的、查明訴訟標的價額及當事人適格與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證明,該通知於115年4月10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的調解標的內容、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均屬不明,堪認本件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