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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蔣官燕

複 代理 人 陳怡蓁

被 告 杜宏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本金 利率 應計利息日 違約金 1,205元 2.295% 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26元 2.295% 114年8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