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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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30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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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駱禹丞羅凱銘
被 告 蔣羅一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電
子發票證明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
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