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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3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30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鄭文楷

被 告 陳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駕駛

執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

暨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