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板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界羲
訴訟代理人 劉佑文
被 告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公司購買商品,兩造並簽訂員購貨款清
償同意書,惟被告未依前開約定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購貨款清
償同意書、出貨單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740元
及其利息,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