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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1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0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王沐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4號)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當庭為訴

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