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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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周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蔡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