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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29)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454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錢志杰

被 告 陳婕寧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設籍在高雄市,此有其戶役政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又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