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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5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瓊駿

被 告 吳旻鴻即框外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