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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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板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承諺
被 告 鞏優綺
連彩陵(原名王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9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