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0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張盈縈
被 告 黃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5
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與虛擬貨幣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轉帳方式處理詐欺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向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亞公司)註冊申請虛擬貨幣帳戶,並以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作為該虛擬貨幣帳戶之綁定銀行帳號,經認證成功後將申設之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密碼及系爭帳戶之提款卡連同密碼資料,交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使該成員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嗣「陳專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被告之禾亞公司虛擬貨幣帳戶會員帳號、密碼及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1月1日,在原告瀏覽LINE投資廣告,將使用LINE暱稱「謝哲清」、「吳佳莉」、「集城官方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加為好友後,「吳佳莉」向原告佯稱可以APP「集誠投資」投資股票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112年12月22日10時3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20,000元匯入前開帳戶內,旋遭網路轉帳匯至上開禾亞公司虛擬貨幣帳戶綁定之入金帳號,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原告因此受有42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45號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審閱屬實,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故意,提供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助成詐欺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具行為關連共同性,屬幫助洗錢之人,且其幫助洗錢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規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原告所受全部420,000元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12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000元,及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附此說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