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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07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隆佑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訴訟代理人 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被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詳見附件一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9-11頁)。

二、被告抗辯:詳見附件二所示的民事答辯狀(即本院卷第43-45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的本票(下稱本件本票)為偽造,無理由:原告起訴雖然主張本件本票為偽造,但卻連本件本票的影本都未提供給法院,也全然未說明到底是哪邊被偽造,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原告的行為等同就是先籠統的說本件本票遭他人偽造,然後從找資料、找證據、找理由,都由法院負責,本院認為,原告既然主張本件本票遭偽造,就至少要提出本件本票影本,並且指出是哪邊遭到偽造,再讓法院判斷此開主張是否有理,但原告什麼也沒提,本院無從確信原告主張屬實,故難認原告主張有理由。

㈡、原告主張本件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無理由:如前所述,原告在本案中幾乎什麼證據也沒提,僅泛稱本件本票的債權不存在,故本院難以確認原告主張屬實,原告的主張難認有理由。又被告於本件中提出兩造間的承攬契約,並提出兩造間的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故本院認被告抗辯兩造間確有原因關係,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幾乎沒有提出資料或證據來清楚說明或證明自己之主張,故原告起訴之事項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又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情事、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更無未闡明即為突襲裁判之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中,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能立證其請求已如前述,而法官不宜闡明、告知當事人其應該如何主張、如何提出證據、如何調查,去幫助當事人建構其請求權依據,因法官如此所為,等同因為法官之行為而增加另一方當事人敗訴風險,有違法官中立性。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備註 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0年7月1日 269,252元 為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805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