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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09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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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7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郭書妤

被 告 蔣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681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3元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民事起訴狀(本院卷第9頁),及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電信費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